<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20-03-24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单位范围。已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

          (二)职工范围。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经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包括封存停缴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9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19年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019年新录用、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录用或调入后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二)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月缴存额计算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1998年12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包含原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缴比例按11%执行。

          三、调整方法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采取网上在线调整或服务网点拷盘调整。

          (一)网上在线调整。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www.hagjj.com)”,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单位业务-基数调整”菜单进行在线调整。在线调整时应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二)网点拷盘调整。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菜单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清册》,录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后,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和缴存基数调整信息电子文档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受托银行。

          四、调整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信息准确。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涉及广大缴存职工,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月缴存额计算要求比较高。各单位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政策宣传,明确经办部门,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单位和职工信息准确无误。

          (二)及时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核定后,应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单位和职工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不变的,也应通知职工本人。

          (三)依法缴存,保障职工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单位,应按政策规定调整到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未按规定调整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督促单位依法履行缴存义务。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