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稳健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引导和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单方缴存职工贷款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单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二、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具有淮安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缴存职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办理流程依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执行。异地缴存职工月缴存额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标准的不予受理。异地缴存职工本市购买住房已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不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开展代际互助贷款业务。为支持本市单位缴存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之间的互助作用,本市单位缴存职工购买本市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父母或子女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代际互助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四、试行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计算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可贷期限(月)。缴存基数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含住房补贴)除以缴存比例进行推算。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执行30%。
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借款人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已结清,现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房地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涉及住房套数认定的,以本市购房地所在行政区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载的住房情况作为认定依据。
七、试行贷款额度保底政策。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通过计算可贷额度不足的,实施贷款保底额度政策,单方缴存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双方缴存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放宽至20万元。
八、支持新就业单位缴存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房。本市新就业单位缴存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缴存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双方缴存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九、购买公寓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缴存职工购买公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注明产权年限为70年,且提供的税收缴款书按照住宅税率缴纳契税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本通知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7月15日起执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