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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1-27  来源:淮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淮安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城市常态长效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打造“绿色高地、枢纽新城”,建设“四个淮安”,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照《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生态文旅区、工业园区;

        (二)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

        (三)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大运河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淮安日报社。

        (四)淮海街道办事处、长西街道办事处、长东街道办事处、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府前街道办事处、水渡口街道办事处、清河街道办事处、闸口街道办事处、浦楼街道办事处、清江街道办事处、清浦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武墩街道办事处、盐河街道办事处、王家营街道办事处、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淮城街道办事处、河下街道办事处、山阳街道办事处、钵池街道办事处、徐杨街道办事处、南马厂街道办事处、枚乘街道办事处、新港办事处、高良涧街道办事处、洪泽经济开发区、福地路办事处、富城路办事处、宁连路办事处、张码办事处、淮洪路办事处。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量化、综合评价的原则;

        (三)坚持定期检查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组织保障、市容市貌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违法建设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河道水面管理、建设工地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生活小区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内容。

        四、考核方式

        根据考核细则,采取日常巡查、月度考核、年终评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日常巡查

        考核人员对各区、各街办(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每日进行督查,对各县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暗访,及时交办存在问题,跟踪问题整改。

        (二)月度考核

        根据日常考核情况,结合精品创建内容,计算出各县区、各街办(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当月考核成绩。

        因地域面积、工作任务量的不同,对部分考核对象在原始得分的基础上,分不同层次进行计算。

        1.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区月度考核得分=(总分-扣分)x110%;

        2.淮阴区、洪泽区月度考核得分=(总分-扣分)x105%;

        3.其它单位按照当月实际考核分值计算月度考核得分。

        (三)年终评比

        每年年终检查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组织保障等工作情况,结合月度城市长效管理考核结果,计算出年度考核成绩。

        五、结果运用

        1.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纳入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高质量跨越发展目标考核。

        2. 建立月点评、季推进、半年或年度总结工作例会制度,月度考核结果在淮安日报进行公示,季度排名靠前的作会议交流发言,季度排名末位作会议表态发言。

        3. 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4. 因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相关工作任务表现突出,被上级领导通报表扬或批示肯定的,年终给予一定的目标加分。

        5.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相关工作被新闻媒体等曝光或被市委、市政府通报问责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年终直接扣除一定的目标分值。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淮安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细则和计分办法.docx

            

        淮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