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审计机关聚焦投资审计主责主业,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审计法》(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09年12月,我市出台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淮政发〔2009〕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审计法》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审计的监督范围不仅包含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包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加之原办法制订较早,审计监督范围界限已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亟待对原办法进行废止,出台本办法,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落实审计署对地方投资审计的新要求。在2021年度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研讨班上,审计署投资司许亚司长传达候凯审计长自2020年11月以来先后6次对地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的指示要求。主要内容为:一是公共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依法履职,积极担当作为;二是投资审计的主责主业就是聚焦重大建设项目;三是坚持依法审计,走群众路线,尊重地方的实践创新;四是坚持稳中求进,深刻理解投资审计发展的内在逻辑,促进地方投资审计的健康发展;五是坚持实事求是,要理解地方审计机关的现状和难处。审计署对投资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为谋划、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投资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需要。市级审计机关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受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促进节约国有资金,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四)聚焦审计主责主业的内在要求。新《审计法》修订增加了关于投资审计的新内容及审计署对投资审计工作“要立足法定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重强调投资审计的主责主业就是聚焦重大建设项目”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投资审计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的监督职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管理机制和审计内容
为顺应国家审计署对政府投资审计新要求及我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新形势,《办法》第四条将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共同列为被审计单位,第六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部门、依据和原则,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进行了条目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强化了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的主导地位
为发挥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的监督、指导作用,《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和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检查权。第十条强调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审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的机制,为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理顺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保障与独立性之间的关系
为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和资源,突破审计机关“人少事多”的瓶颈制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条件和要求,明确了聘用经费的来源。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四)压实了审计整改责任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总之,通过与上位法紧密衔接,含义明确、表述精炼,《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审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