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住建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而我市缺少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市住建局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考省内外各地维修资金管理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和区县意见建议,特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五条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含义、监管原则、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等内容;
第六至十一条规定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交存标准、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首期交存、资金续交、资金权属及代管等交存方面的管理,从以下多方面加大维修资金归集力度: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时或者不动产登记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已竣工验收并达到交付条件,已售出但尚未交付业主以及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物业售出或者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与分账、结息办法,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分别设立总账、分户账、统筹分账和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分账;明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专户银行定存;明确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当日计息,当年度交存的按照银行活期基准利率结息,上年度结转的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利息记入相应分户账;对计息方式利率做到全市统一,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四至二十四条规定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急维修使用、统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审核与公示、资金分摊、列支规定以及参与维修各方职责等使用方面的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建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机制,依据上位法明确对于外墙屋面渗漏、电梯故障等八类紧急情形的,可按照应急使用程序进行维修,维修后应将经审计的维修费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保证维修及时实施;依法设立了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对维修项目申请审核和维修资金拨付作了规定,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申请人、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强化了维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维修资金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和房屋灭失情况下的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至三十条规定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建设、财务管理、票据管理以及公有住房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明确要求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能,方便业主查询和使用;明确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三十一条规定《办法》的施行日期事项。
《办法》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了住建部、财政部等部门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吸收了国内近年来维修资金管理新的成果,从加大归集力度,建立应急使用机制,设立统筹维修资金,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强监督等各方面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提高维修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