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九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国家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省人大修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这两部法律在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为贯彻《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下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2022年3月,省人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
2013年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我市制订的《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均已废止。为贯彻落实87号文和85号函,需要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便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和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流程。
二、制定过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研论证、征求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形成了《意见(送审稿)》,2022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就《意见》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市司法局对《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意见》制定主体合法,制定内容、制定程序符合规定。2022年12月29日,市政府九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
三、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条,条目化形式,力求依法依规、平稳过渡、简便易行。
(一)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三条要求,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办法。
(二)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五条要求,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各地应当引导保障对象选择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增加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权益。
(三)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制定我市余额处理办法: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