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18〕36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