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淮安市洪泽盐盆内取得新立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是否需要交纳监测网的建设费用?
发布日期:2020-11-17 15:43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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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淮安市盐硝矿开采区(洪泽盐盆)地质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取得新立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权的当年根据其矿区面积按比例补交监测网的建设费用或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实际需要进行监测网的补充建设作业。补交的建设费用用于支付年度监测费用和自动标维护费用,如有剩余部分自动结转下年,不足部分仍按比例由各采矿权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