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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专题】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20-02-09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坚决落实《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淮肺炎防控办〔2020〕5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申请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联防联控指挥部批准;县(区)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园区(镇、街道)联合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复工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报县(区)级政府批准,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要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企业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在复工前必须满足“六到位”,即组织机制、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人员信息排查到位,防疫知识宣传到位,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全面消杀防护到位,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复工。

        四、企业复工后要做到“四坚持”,即坚持人员从严管理、坚持环境消杀通风作业、坚持就餐环节防控、坚持执行“日报告”制度。对厂区要实行全封闭管理,加强员工健康申报和检查,加强落实办公区、生活区、餐厅、自备班车等各类设施的环境清洁,保证空气流通。有条件的企业要大力倡导采用网上办公、居家办公、弹性工作制等形式办公,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扩散。

        五、复工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各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并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企业要自觉服从大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和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淮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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