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运输物流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出台
        发布时间: 2017-09-22

        记者近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20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并予以印发。

          

        《合作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合作备忘录》明确列出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分为五大类27项。《合作备忘录》提出,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等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等。

          

        在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上,国家发改委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相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


        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别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定期推送至国家发改委。同时,将相关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并开放平台授权供部门共享使用。对于从“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3208000060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1951号